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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法律上的无效化?

无效是一种法律原则,认为法院缺乏审理和裁决特定案件或争议的权力或管辖权。换句话说,法院“宣告无效”或宣告其面前的案件无效,从而有效地结束诉讼程序。法院行使无效权的原因有多种,包括:1。缺乏标的管辖权:如果法院无权审理涉及案件所涉特定类型争议的案件,则可能会宣告案件无效。例如,小额索赔法院可能缺乏审理涉及大额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管辖权。
2。缺乏属人管辖权:如果法院无权对案件的一个或多个当事人行使管辖权,则可能会宣告案件无效。例如,如果被告并不居住在提起诉讼的州,法院可能对该方缺乏属人管辖权。
3。未能陈述主张:如果原告的申诉未能提出足够的事实来支持有效的法律主张,法院可以宣告案件无效。这通常被称为“未能陈述行动原因”。
4。缺乏诉讼资格:如果原告缺乏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或利益,法院可以宣告案件无效。例如,如果原告没有因被告的行为而受到直接、具体的伤害,法院可能对案件缺乏管辖权。
5。先前判决:如果同一法院或其他法院对案件作出先前判决,禁止在当前案件中寻求救济,则法院可以宣告案件无效。这被称为“附带禁止反言”或“问题排除”。
6。诉讼时效:原告过了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的,法院可以宣告案件无效。时效规定了原告必须提出法律索赔的时限。
7。其他法律原则: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原则可能导致法院行使其无效权,例如“懈怠”(不合理地拖延提起诉讼)、“默许”(接受或容忍所指控的不当行为)或“禁止反言”(一项法律原则,防止一方否认或断言与其之前的行为或声明相反的事情)。 值得注意的是,撤销与解雇不同。驳回是指法院在不影响案件的情况下终止案件,这意味着原告可以重新提起案件。另一方面,无效是对案件的最终和绝对终止,意味着原告不能重新提交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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